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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我市职工医保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医学院门诊部 发布日期:2009-12-10
全体医保参保人员:
 
    根据湖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2009]12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增加部分慢性病门诊配药量。考虑慢性病就医配药实际,现将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的门诊配药量掌握在30天以内。
 
    2.调整部分审批的检查项目。原规定需审批的CT、MRI(核磁共振)、彩色多普勒、动态心电图、动态血压、钼靶等检查项目,现调整为:CT、MRI由定点医院负责审批,其它项目不需审批。
 
    3.甲型流感药品增补。因甲型流感防治的需要,在甲型流感流行期间,奥司他韦、扎那米韦、连花清瘟胶囊三种药品临时性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管理,自理比例5%。
 
    上述通知事项自即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