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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来源:党委、校长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7-13

  学校行政于7月12日印发《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湖师院发〔2023〕4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文件修订情况以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减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切实保障毕业生合法权益,对华体会app官网(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学习借鉴国内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要求,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 “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的专利申请相关意见,同时征求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结合华体会app官网(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际进行修订。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由总则、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和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的报送、学士学位的撤销和附则七章组成。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规范原文件中的相关表述,使表意更清晰。

  删除原文件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第3款 “每门学位课程修读成绩70分以上”,因第六条“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情况”已包括“有学位课程未达到70分的”。

  删除第六条不授予学士学位情况中第1款 “凡有违反第五条第1款的”,因第五条第1款有提到需要满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条件后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因原文件第七条内容是原文件第九条“仅有一门学位课程修读成绩未达70分”申请条件中的一种情况,故合并至第九条中第5款。

  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成人本科教育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根据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的表述。

  二是根据以往学士学位评定及授予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争议,明确了相关细节规定。

  第六条第1款不授予学士学位情况修改为“毕业设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增加“毕业设计”内容。

  第七条第4款(原第八条第4款)修改为“通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级考试并获得中级以上资格证书”,增加“与本专业相关”,明确认定标准。

  第七条第6款(原第八条第6款)修改为“被录取为国(境)外研究生并获得半额及以上出国留学奖学金(学校须名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外国高等学校参考名单中)”,增加“境外”,明确认定标准。

  将“仅因四年制专业必修课累计有25学分以上(两年制专业13分以上,五年制专业32分以上)是经重修后才及格的”而申请学位的情况独立为第八条,具体条款为:

  1.毕业后一年内通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级考试并获得中级以上资格证书;

  2.毕业后一年内被录取为国(境)外研究生并获得半额及以上出国留学奖学金(学校须名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外国高等学校参考名单中);

  3.毕业后一年内考取国家公务员(以录用通知书为准);

  4.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与上述相当的条件。”

  第九条第3款修改为“获得授权国内或国外发明专利1项以上”,删除实用新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第1款学士学位的撤销情况修改为“毕业设计、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增加“毕业设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