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春节临近,节日期间是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高发期,为预防酒驾引发交通事故,校工会温馨提示:远离酒驾,平安一人,幸福全家。
事故皆因大意起,安全驾驶要牢记!文明行车,让我们的城市温馨一点;安全驾驶,让你我的家人放心一些。交通安全时刻记,幸福生活一辈子。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酒驾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拘役,并处罚金,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受到刑法处罚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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